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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企业借款作为EB-5资金来源,企业所得税是否会成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樓主:浩永中国     時間:2017-09-05 06:51:36    點擊:116    回復: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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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从法律法规的字面上去理解,答案似乎已经很明确,没有讨论的余地,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不少在审核年度内没有缴纳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成功通过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局的I-526的审核,申请人及其相关随行人员也顺利取得有条件绿卡。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类问题呢?

首先,从优势证据来看,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移民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根据这一标准,在衡量一个企业盈利能力时,我们不应该单纯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与少去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备盈利能力,譬如,可以考虑通过其它税种如营业税或增值税来推算其交易量,营改增之后,则主要通过增值税来体现,提供交易合同及单据体现以企业的真实经营及业务规模,同时,可以考虑通过其经营场所的规模、雇佣员工的数量、交易对象等等要素从侧面来反映其企业的赢利能力,再者,可以从该企业的商誉、信用度、专利等无形资产及实物资产去评估该企业的经营能力,增加移民官对该企业的经营及盈利状况的认可度。

其次,从中国的国情来看。由于中国的税制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处于有法可依,但执法不严的状态,在主观和客观上导致有些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规章制度。因此,部分国内企业实际上一直处于持续经营和盈利中,但却无法提供与其真实利润相匹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有的民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甚至没有建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在具体实务中,如果不是因为工商、税务或者股东的要求,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是没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更加没有经过审计,多数还只有一套日常资金流水账,针对个体工商户而言就更加如此,这是国内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现状。当然,随着中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监管的不断加强,企业的账务及纳税也将更加规范化。同时,也必须指出的是,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局是专职管理合法移民的美国政府部门,而非美国的税务机关。

最后,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申请人或者赠与人作为股东从企业进行借款,预设的前提是企业经营良好,且处于盈利状态,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需要积累到一定的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未分配利润在分配之前并不属于股东,因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应该对其所有发生的业务收入进行确认,计算出原本的利润,将未交的企业所得税挂账以确认负债,此外,我们可以让申请人提供更多与公司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公司业务规模、公司经营场所、公司的流转税完税证明、业务合同及单据、所获的奖项及相关资质去证明这一企业的盈利能力。在通过前述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来推算出企业的收入之后,将企业应交未交的税负挂在相应的科目以确认企业的负债,从而体现企业真实的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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