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租房的簽約問題


契約是規範簽約雙方或多方的行事準則,簽約的各方都會尋求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作為房東希望用租約保證按時收到房租,並約束房客在自己的房子里中規中矩。而房客也希望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不願意時不時就被加租,或者被終止合約。所以,租約是雙刃劍,不是只斬某一方。

出租房的合約對房東的約束力要大過房客,一旦發生糾紛,房客毀約最多押金不要了,拍屁股走人,光腳的不怕穿鞋的。而房東會被租約限制住,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站在房東的立場,房客不要經常搬進搬出,每一次的周轉都是一次損失,最好是長年累月住下去,按時交租再加不惹是生非,躺在沙灘上數錢。房客住不到一年就搬走,虧大發了;住滿一年還是虧;住滿兩年不虧;住滿三年夠本。

但是,這並不是說就應該簽三年以上的合約。私人業主,職業半職業地主應當向大型公寓的管理方式學習,大型公寓不會和房客簽長約。除了學習也要藉鑑,大型公寓可以簽一年以下的短約,每月多付錢就行,而私人業者不能這麼做,他們有manpower,你沒有,經不起折騰。

又想房客長住又不想自己被束縛住,又想吃大餅又怕費牙,就要在挑選房客時把好關。這裡不談房客的資格問題,以前寫過。如果申請人提出只簽一年以下合約,基本上是有目的而來,像是短期培訓,公司外派等,租約到期便揚長而去,明知住不久就別要。只要很爽快的答應可以簽一年的合約,基本上會長住,站在房客的立場上也不願意折騰,把搬家當兒戲。

所以,一年的合約正合適,至於要不要續約自己把握,我從來不續約,以後就按月租下去,因為已經判定房客會繼續住,租約只能是限制自己。有的人說自己的白玉房客簽了幾年的長約,很省心。先恭喜你找到了好房客,但是你沒有防患於未然。房客想要搬走,這張合約沒多大用途,押金不要了就是。如果在合約期間,你想漲租,收回房子,或者因房客提出來的一些要求你不能滿足,有的問題解決不了想終止合約,到時的麻煩大了。

長期租約適合商業地產,投資論壇上做商業地產的是少數,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定之規,不需要解釋。即使是商業地產,大型客戶,或者是連鎖店不用多慮,但他們也不是傻瓜,會提出嚴苛條件。小店鋪做生意,如果做不下去,關門走人,房東也沒有什麼好的辦法。

舉一實例,經濟好的時候貌似做什麼都賺錢,於是投資講座大行其道。有一個韓國人聽了什麼大師的指點要開個做招牌sign的店鋪,雄心勃勃,幾十萬積蓄砸進去,簽了十年的約。當時我就覺得不靠譜,但人家雄心勃勃,要大干一場。結果沒撐過一年,人去樓空,到他家裡去討債,房子都賣掉了,找誰要錢去?

法有定論,兵無常形,約一定要簽,只不過要簽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約。我們國人常犯的錯誤是人情取代規章制度,狐朋狗黨,三姑六婆介紹來的人抹不開面子。有人來問我,有個鐵哥們介紹的人來租房子,沒簽約,住進來就不交租,怎麼辦?我聽著就頭大,雖說總有解決的辦法,這不是自己給自己下套嘛!不要說是介紹來的,除非自己家人,即使是閨蜜鐵磁本人,一旦有金錢利益關係,往往朋友都很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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