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條款 阻礙房屋險理賠

屋主請注意,房屋險保單上的「抵押權人條款」(Mortgagee Clause),可能成為你日後獲得理賠金的阻礙。

請設想一個情況:你家中地下室水管爆裂,尚且不論珍貴的家庭照片全數泡湯,光是修繕就要4萬元。當你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過去曾未引發你注意,卻是銀行精心加在保單上的一項條款,讓你獲得修繕費之路變得關卡重重。

擔任公關公司主管的科諾(Tony Kono)是珊迪颶風的受災戶,在長達11年的停電噩夢結束後,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立刻收到7500元急難金,足以讓他支付電熱系統修繕費與廢棄物搬運費。

幾個月後,他收到保險公司寄來一張8萬5000元理賠支票,便與妻子拿著支票去家附近的道明銀行(TD Bank)兌現,結果發現,支票上除了他的名字外,還列了房貸抵押權人Weichert Financial Services。

他說:「從那一刻起,事情變得很難看。」道明銀行說,除非由抵押權人簽名背書,無法接受該支票。

科諾只好將支票寄到Weichert位於伊利諾州處理貸款文件的辦公室,苦等多日再度致電該金融機構,卻得到「必須先取得修繕估價,才會返還支票」,且「屆時至多返還三分之一金額」。

依法規定,根據「抵押權人條款」,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實際上,該筆賠款仍是賠給被保險人,只不過須先用來償還尚未還完之貸款。

保險專家杭特(Robert Hunter),該條款是貸款銀行為自身財務權益所建立的保護傘,「你不想看到屋主拿著修繕用理賠金,去拉斯維加斯賭一把。」

美國財產意外保險商協會(Property Casualty Insurers Association of America)個人保單資深主任帕斯莫(Robert Passmore)說,保險公司必須按銀行要求納入該條款,避免屋主違規時責任落到公司頭上。

目前業界未針對共同背書制定任何準則,由各家銀行自行決定。據房貸銀行家協會(Mortgage Bankers Association),理賠申報金額若超過2萬至2萬5000元,銀行多會進行審查。依照過去經驗,屋主通常得等上數月至半年,才有可能拿到現金。

對此,房利美(Fannie Mae)去年10月公布準則,規定「還款中」及「拖欠31日以內」的房貸,可先獲保險理賠至多4萬元或本金餘額的10%,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其餘部分則須經定期檢查修繕情況,再行理賠。

至於欠繳超過31天者,僅可一次獲賠保險金的25%,且不得超過1萬元。

來源:world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