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屋放公司名下 不需商業用

為讓上大學的子女有資格獲得聯邦政府財物援助,有些家長將第一棟以上房子放在有限責任公司(LLC)名下,如此房子不算個人資產,加上申報的收入若不多,將大大提升獲得財援機會。但專家說,目前法律只准許為了商業用途,將房子放在LLC名下。如果是為了增加獲得大學財援機會,將第一棟以上房子放在LLC名下,有詐騙政府財援傾向。但明年生效的一項新法,將不再有此疑慮。

從事小型企業的某君,不少開支可做為生意相關支出與收入抵減,讓收入維持在7萬元以下,令上大學的子女有資格獲得政府財務援助。但自住屋以外的第二棟房子,如果一樣放在他的名下,將影響子女獲財援機會。因為聯邦政府在考慮是否提供學生財源時,將考慮其父母可貢獻的支出。父母被允許擁有一棟房子,且只要年收入在8萬元以下,通常子女可以獲得財援。但若父母擁有一棟以上房子,代表經濟條件不錯,將無法獲得任何財援。

會計師黃傑峰說,將房子放在LLC名下,真正目的在避免被告時,個人資產受到牽連。如某甲因車禍被告,被判賠上百萬元,如果房產在個人名下,將受牽連。但若放在LLC名下,將不致受到牽連。

但因為LLC是有限責任公司,當事人有必要在銀行單獨設立公司帳戶。此外,每年須向加州稅局(Franchise Tax Board)申報至少800元稅負,或LLC收入的8.25%,端視那個數字較高,就申報那個稅負。

律師陳健友說,如果是為獲大學財援,將名下第一棟以外的自住屋放在LLC名下,就好像是上年紀人士為獲聯邦救濟金(SSI),故意將名下資產全部轉給子女一樣,都有詐騙嫌疑。但如果第一棟以外房子是做為出租物業,將其放在LLC名下,將符合商業用途。

但一項明年生效的法律,將允許自住屋放在LLC名下,也就是設立LLC的房宅,不見得一定要符合商業用途。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