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助短售 投資冤大頭

短售(Short Sale)是加州各大銀行處理問題房貸案的首要方式,並孳生不少爭議。近日有華人在地產經紀撮合下,提供現金協助短售案買家順利買成房子,事後起爭議,買家不願轉讓產權,因已簽署同意書不追究買家責任,以致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優勢,成為免費借人錢卻拿不到任何好處的典型冤大頭。

律師陳健友指出,目前市場上待售屋庫存量新低,但因房貸利率走低,出現不少首次買家進場搶屋子。現下不管是法拍屋或短售屋,潛在買家可獲得的折扣愈來愈少,因此只要出價獲得銀行同意,往往積極交易。

一名華人投資客日前同時出價四棟短售屋,原打算利用短售屋完成產權移轉時間的不同,充分利用手上現金周轉,儘可能買下愈多的短售屋愈好,但仍遇到周轉不靈問題。由於銀行已核准他的開價,此時放棄很可惜。而若換買家名字,手續須全部重新來過。

因此他的經紀出面幫他找第三者提供現金購買,第三者與原來買家口頭約定,雖由買家買下,成交後將以產權轉讓契約(quit claim deed)方式讓給第三者。

沒想到後來買家後悔,捨不得將房屋所有權轉讓,但表示會與第三者分享購屋價與市價差距利潤,唯後來又反悔,要求第三者給他一些時間,以便還錢給他。第三者此時很光火,打算具狀控告買家。但經紀說,如果他控告買家,自己會被捲進去,拜託他不要這麼做。第三者衝著經紀面子未予提告,同意買家還錢給他。

但買家還錢時不但未附上利息,反要求第三者寫下書面聲明,同意放棄日後向買家追究任何責任的權利。第三者當時急於想將錢拿回來願意配合,但事後愈想愈氣,擬透過律師提告。

陳健友說,根據法律,即使房屋買賣交易的產權屬於某甲,只要某乙能證明真正出資人是他,且雙方並無金錢借貸關係,案子一旦鬧到法院,某乙仍可能打贏官司。但如果某乙如前述第三者已簽下不向某甲追究的同意書,則無任何勝算機會。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