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回須保留房客權利

加州州長布朗9月底簽署新法案將於2013或2014年生效上路,其中不少與房地產有關。

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SB 1191法案,法律效期至2018年1月1日。該法規定一至四個單位租賃住宅的房東,若有接獲銀行發出的逾期未付貸款,以及將採取法律行動的書面通知(Notice of Default),在出租房子時,須向房客揭露相關情形,並載明於租賃合約中。

2013年開始,若房東違反這項法規,房客可要求中止租賃合約,索回一個月租金,或是實際損失金額的兩倍賠償。若有大筆預付租金,亦可全數索回。房客若不打算中止租賃合約,所租房子也未被銀行法拍,租客依法可在未來應付房租中,減繳一個月租金。

房地產經紀阮秉森提醒,房東在租賃合約中揭露已接獲銀行的Notice of Default情形,須視租客族裔背景提供英文與西語、中文、菲律賓語、越南文及韓文的對照翻譯。

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SB 2303法案,新法規定租客搬出租屋後,遺留下未搬走的私人財物,價值若少於700元,房東依法有權利處理。

房地產經紀Jason指出,過去法規規定,房客搬離租賃住屋,所遺留的私人財物在300元以下,房東才有權利處理或保留自用,否則依法應公開拍賣,新法上修為以700元為上限。

但Iason強調,新法同時規定,房客在搬離租屋的兩天內,有權要求取回未搬走的私人財物,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任何管理保存費用,而且有關租客搬遷後,未搬走私人財物的處理或取回的法律規定,房東須於租賃合約中,以租客所需的母語提供對照翻譯。

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SB 2610法案,法律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新法規定如果房東的房子因拖欠貸款,住屋將被銀行收回,此時,Month by Month的租客,必須於90天前收到通知,才能讓租客搬離。

阮秉森指出,過去相關法規的規定,Month by Month租客的租屋若遭法拍,須於60天前獲得通知,新法將通知天數提高至90天前,更加保護租客權益。

同時,新法規定長期租賃合約的租客,所租房屋即使遭法拍,租客依法可住至合約期滿,不受租屋遭法拍的影響,但期間租客得依照合約,履行繳付房租的義務。

將於2014年1月1日生效的SB 1394法案,則規定2014年開始,當屋主向市政府申請許可,為住屋進行1000元以上的裝修時,市政府將派員前來檢查,住屋是否安裝煙霧警報器,若未安裝,市府將不會簽核完成施工證明。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